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用房(包括研究生导师用房)安全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科研用房的使用对象为本院教师和研究生。教授、副教授或研究生导师为科研用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2、第一责任人须高度重视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,根据自身实验室的特点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条例(重要内容悬挂应在室内墙壁),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。
3、严禁在室内吸烟、留宿、烧煮食物、用餐、堆放私人物品、停放电动车、自行车等。
4、严禁超负荷用电、违章用电。更换的保险丝、保险管等不得超额定电流,注意人身安全。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及时请专人修理。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。
5、不得在公共走道和安全疏散门口堆放任何杂物,不得锁闭安全疏散大门,保障公共通道通畅。
6、坚持三关一锁制度(离开房间时关灯、关水、关气、锁门),定期自查各种隐患,重要物品、贵重仪器设备,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盗措施。
7、涉及到化学药品、“三废”、气体钢瓶、放射性、生物、电气、消防及机械安全等各类问题,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,有针对性地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。
危险化学品须专人保管,存放地点须符合安全要求,配备必要的消防装置。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、保管、使用与处置的管理办法和台帐,以便存查。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,须及时归橱上锁,不准私自保存,不准随意丢弃、倾倒,不准私自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,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。剧毒品应单独设立有防盗门窗、有监控系统的保管房间且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,并严格实行双人保管,双人发放制度。对于废弃药液及污染物应严格执行统一存放,统一处理,不得随便倾倒。高压气瓶应定点存放,周围不得有火源、热源,注意防止剧烈碰撞、震动,应使用专用开启用具。
8. 使用学院公共科研用房的师生,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空间的卫生与安全环境。除以上条例外,还应遵守以下规定:
(1)公共科研用房的使用时间为早8:00至晚18:00。
(2)公共科研用房不得放置有易燃易爆物质、危险气体钢瓶或容器等。使用挥发性易燃物时应采取防止易燃物大量挥发、泄漏的措施,如因操作不慎造成易燃物大量挥发时,应立即开窗通风,不得使用任何电动通风设备通风,不能开关电器,注意防止电火花、明火等造成暴燃。
(3)使用公共科研用房人员(以第一责任人为单位)实行轮流值班。值班工作内容包括:检查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门的通畅和开启;清扫公共走道;检查灭火器材存放;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教科办;每晚20:00三关一锁等。
(4)使用公共科研用房的每位第一责任人,配公共科研用房钥匙一把,不得私自配制。
6、学院所有科研用房实行“一月一查、一月一报、报告备案”的常态化管理机制。
教科办负责制定公共科研用房值班计划,收取值班报告;所有科研用房的第一责任人,每月第一周向教科办提交安全工作自查报告。以上报告由教科办汇总,上报分管院长。
每月第一周,由党政办、教科办联合对科研用房进行安全检查,检查结果上报分管院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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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